| 关于做好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 | 亳食药监市〔2007〕89号
各县局、谯办、市局有关科室:
为防止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流向社会,消除公众用药安全隐患,切实维护药品市场秩序,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,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活动。经市局研究决定,现确定亳州市药材总公司华佗大药房等58家(附件一)药品零售企业为我市
第一批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回收活动的重要意义
开展药品回收活动是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的迫切需要,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,同时也是宣传、指导公众安全、合理、经济用药的有效途径。各县局及有关科室、定点回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回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加强药品回收管理工作,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好,使公众积极参与回收工作。
二、工作要求 各县局、有关科室要督促定点单位做好如下工作:
(一)各定点单位确定专人统一负责药品回收各项工作,严格落实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各项管理制度。
(二)坚持以人为本、服务至上的原则,利用宣传版、宣传牌、橱窗、宣传单、药师咨询台、讲解假劣药品鉴别常识等形式,多角度、全方位地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及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性,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健康方面的问题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。
(三)定点单位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并严格执行《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制度》(附件二),悬挂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统一标示牌。
(四)各定点回收单位对回收的药品,及时加盖“过期失效”印章,并放置回收箱内,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。
(五)回收药品严格登记,使用统一的《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》(附件三),记录必须真实完整,不得缺项。
(六)每季度末,定点回收单位将本季度回收药品连同《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》交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对后统一销毁。
三、考核与监督
对定点回收单位实行动态管理,年底统一对定点单位进行考核。对工作规范、成绩突出的定点单位予以表彰;对回收的药品未按规定登记或将回收药品再次售出的,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定点资格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追究回收单位的法律责任。
附件:1、亳州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零售药店名单点击下载
2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制度点击下载
3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点击下载
二○○七年八月十七日
| 作者: 来源:亳州市局 发布时间: 2008-06-13 08:00:57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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